遭监管严打,仍有场外配资平台“顶风作案”,甚至催生“评级”网站!专家:
监管层持续严打“场外配资”,但仍有平台“顶风作案”,甚至还惊现所谓的第三方“评级”网站!近日,新疆证监局发布中天在线“场外配资”平台的风险警示,并公示其网站。11月27日下午,小编发现,该平台网站链接已经失效,无法打开。
实际上,“顶风作案”的不止这一家。小编以“配资”为关键词搜索时,各大网站均未出现“场外配资”平台链接,并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但是,当小编将关键词换为“配资网”“配资公司”时,一批“场外配资”平台链接便接踵而至。
当小编打开最靠前的“配资头条”网站链接时发现,这竟然是一家以第三方角度评价“场外配资”平台的网站。该网站以第三方的角度,统计公示了跑路、停业、出现问题以及正常经营的“场外配资”平台,并以第三方口吻称,“旨在打造全网最优质的‘股票配资筛选平台’,净化行业乱象!”
“场外配资”平台屡禁不止
当小编点开上述28家“正常”经营的配资平台时,发现大多是2019年下半年以来上线的新平台,最近的一家是10月15日上线的。
经过与证监会今年7月份公布的258家“场外配资”平台比对后,其中5家已经出现在证监会的“黑名单”中,另外1家“场外配资”平台背后的实体运营公司(上海鑫桥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出现在“黑名单”中。
下表为“配资头条”网站导出的28家“正常”运营的“场外配资”平台。
图中黄底的5家为证监会“黑名单”中的平台,最后1家为实体运营公司出现在“黑名单”中。
小编致电“金桥大通”配资平台时,其市场人员称,“这应该是个误会,因为配资平台名称是另外一家配资公司,后面的运营机构名称却写了我们公司。”
(图片来源:证监会曝光的258家“场外配资”平台截图)
当小编问及公司是否存在可能被监管查处而导致投资者本金受损时,该市场人员表示,“从最近监管层查处的‘场外配资’平台来看,主要是虚拟盘,或利用配资资金操纵市场,还有就是让客户接盘出货,也就是‘杀猪盘’,而公司只是经营配资,不涉及这些违法行为。”
实际上,无论是否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场外配资”,都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很明显,上述工作人员知道公司经营的是非法“场外配资”,但依旧在招揽客户。而证监会曝光的258家“场外配资”平台中,虽大多网站链接已经失效,但仍有处于正常运营的机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小编表示,很多场外配资平台都是地下平台,监管部门较难发现,而且“场外配资”较高的杠杆率,放大了投资者的潜在收益和风险,趋利的投资者趋之若鹜。
从四方面入手精准打击
在今年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公布了一起利用“场外配资”实施市场操纵的重大典型案件。
小编发现,近日,证监会对一起上市公司时任实控人、董事长吴某某实施市场操纵的案件进行了处罚,在吴某某操纵公司股价的众多账户中,就有配资账户。
“‘场外配资’确实涉及操纵市场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乃至犯罪乱象。而且部分配资机构的资金也不完全是自己的资金,而是通过各种通道,包括信托、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甚至民间借贷等,容易诱发巨大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小编表示,未来“场外配资”的监管,还是要违规平台严格取缔、严格禁止,同时精准打击。
“此外,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资质的‘场外配资’平台及运营机构,相关投资的资金安全是没有保障的。‘场外配资’的高杠杆,也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较大的风险。此外,‘场外配资’的巨大资金流动,极大地加剧了市场的投资风险,危害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朱奕奕表示。
对于如何进一步打击“生生不息”的“场外配资”平台,刘俊海认为,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要监管资金流,二是监管信息流,三是要聚焦关键主体,抓住关键少数人,包括“始作俑者”配资中介机构,四是做好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教育,抛弃赌徒式的投资心态。
“所以,监管层要用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手段,精准锁定和打击‘场外配资’的当事人。”刘俊海进一步解释道,“场外配资”的主要问题在于资金供给方,抓住其资金链、信息流非常重要,必要的话可以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破获操纵市场等一些大案要案,扩大监管成果。当然,这需要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包括银保监会、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打造无缝对接、同频共振的监管合作机制。
朱奕奕认为,真正打击“场外配资”需要多方部门协作。首先,应加大证监会对“场外配资”的监管力度,将对“场外配资”平台的监督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通过将“场外配资”纳入国家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统一监管范围,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
其次,应联合工商等部门对于“场外配资”应从源头打击,规范相关经营平台,及时公布“场外配资”平台及运营机构的名单,并对之予以查处、取缔。
再次,应做好投资者的教育工作,考虑到很多“场外配资”平台都是地下平台,监管部门可能较难发现,或者一旦发现,投资者损失已然发生,因此,在加强对“场外配资”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方面,还应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加大对举报者的奖励额度。
最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中明确“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可以通过《纪要》的指导性原则与证监会行政监管职能的有效合力,查处“场外配资”业务,避免盲目扩张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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