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实际上,我国的互联网公司,和国外类似,都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署的团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公道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掩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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