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1月3日,“红通人员”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一审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 922 38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等国家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50.0028万美元;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人跑了,赃款赃物照样要追回。”本案的一大亮点是,在彭旭峰及其妻子贾斯语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的情况下,依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两人在境内外的有关财产属于二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裁定没收。这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又一生动案例,宣示了对外逃人员违法所得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必将对外逃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由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新增。依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至三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确保了法法顺畅衔接。
正是依据于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为追赃的一大利器。此前,2018年10月1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裁定没收“百名红通人员”33号黄艳兰违法所得。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宣判中既裁定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境内违法所得,又裁定没收境外违法所得,境内外追赃双管齐下,力度明显加强,震慑效应持续升级。2018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施行后,对腐败分子位于境外的资产,可以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予以更大力度的追缴,进一步丰富了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
党的十九大以来施行的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正从“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被没收”等一个个个案中,由法律规定转变为具体实践,得到实际运用,释放出法律武器的强大威力。这些法律武器及其实践成果,有力推动了追逃追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也大大提升了追逃追赃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红通人员”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红通人员”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并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 922 38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等国家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50.0028万美元;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单独或伙同犯罪嫌疑人贾斯语等人,利用彭旭峰担任长沙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承租、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9 925 885 6亿元和美元12万元。2012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贾斯语将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所得人民币4299.603 495万元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彭旭峰、贾斯语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实施了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了受贿、洗钱犯罪,检察机关申请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外的有关财产属于二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